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
事项名称 |
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 |
审批部门 |
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|
设定依据 |
1、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1999年4月3日); 2、《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》(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2号); 3、《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(2020版)》。 |
申请条件 |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 (一)购买自住住房的(含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、拆迁还建房、棚改房、二手房); (二)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 (三)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(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); (四)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; (五)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; (六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 (七)出境定居的; (八)职工退休的; (九)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; (十)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; (十一)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。 依照前款第六、七、八、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;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账户须保留1000元。 |
办理材料 |
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本资料:个人身份证、收款银行账号;提取夫妻双方的,一并提供结婚证;属代际互助提取的(即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,提取父母公积金的),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(或人口信息定位表)。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。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办理。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而委托他人的,需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,资金汇入所属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。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一种提取情形之一的,按照以下规定到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,也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(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、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)自助申请提取。 (一)购买自住住房的 1.购房地范围:职工本人或配偶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或者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;职工为子女在全国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,可实行代际互助,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。 2.提取时效:职工发生购房行为三年内(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)。 3.提取范围:可实行代际互助,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、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。 4.提取额度:提取总额以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%为限,同一套住房,提取或贷款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办理。 棚改房、拆迁还建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补差面积购房款的70%。 5.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: (1)网签备案购房合同(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)。 (2)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,如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外购房,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,可以提供收款收据、银行转账(付款)凭证。 (3)棚改房、拆迁还建房需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棚改、还建项目的批准文件,以及职工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棚改、还建的合同或协议、三年以内房屋补差款付款凭证。 (二)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 1.提取时效:职工发生建造、翻建、大修住房行为三年内(以施工许可证、建房审批表或准建证最后审批时间为准)。 2.提取范围: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。 3.提取额度:以不超过房屋造价的70%为限,同一套住房,提取或贷款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办理。 4.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: (1)城镇建造、翻建自住住房的,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(或用地许可证)、规划许可证、施工许可证、工程造价书;乡村建房的,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、建房审批表(或准建证明)、工程造价书,确有需要的,还应提供现场勘查的相关照片。 (2)大修自住住房的,提供县级(含)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核定为C级及以上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、房屋所有权证、土地使用证。 (三)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.提取范围: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有住房贷款且银行还款账户连续扣款12个月的,可提取一年还款额度;若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住房贷款的,提取公积金只能偿还公积金贷款。 2.提取额度:职工本人和配偶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;若为公积金质押贷款,在满足公积金质押比例的前提下方可提取余额部分。 3.需提供资料: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办理;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,首次提取时,提供购房合同(或房屋所有权证)、住房借款合同、贷款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;次年提取时,提供银行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。 (四)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.提取范围: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。 2.提取额度: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(按照黄冈当前物业管理费标准,暂定每年不超过3000元)。 3.需提供资料: (1)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协议。 (2)物业费收据。 (五)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1.提取条件: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,本市家庭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(含公共租赁住房及商品住房)。 2.提取范围: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。 3.提取额度: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(按照黄冈当前租房标准,暂定每年不超过2万元)。 4.需提供资料:婚姻证明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《家庭无房证明》、住建部门网签《房屋租赁备案证》或《房屋租赁备案合同》。暂未办理网签手续的,提供房屋租赁合同、租房收据。 (六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.提取范围: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。 2.提取时限:先办理账户封存,账户封存期间,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,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;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,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手续。 3.提取额度: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。 4.需提供资料: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。 (七)出境定居的 1.提取范围: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。 2.提取额度: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。 3.所需资料:提取人身份证、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相关证明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(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、开除文件、裁判文书等)。 (八)职工退休的 1.提取范围: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。 2.提取额度: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。 3.需提供资料: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停缴公积金的,免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。 (九)职工本人或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.提取范围: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。 2.提取额度: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。 3.需提供资料:民政部门办理的《低保证》。 (十)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.提取范围: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。 2.提取额度: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。 3.需提供资料: (1)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文件。 (2)继承人、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、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(或限制)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。 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,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、裁定书或调解书。 (十一)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1.提取范围: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。 2.提取额度:在个人实际支付的电梯建设费用(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)额度内提取一次(扣除政府奖补资金)。 3.需提供资料: (1)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(含费用分摊方案); (2)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; (3)房屋产权证原件; (4)实际出资证明原件(付款发票或收据)。 |
办理地点 |
市政务中心服务大厅二楼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窗口 |
办理时间 |
周一到周五工作日时间(除节假日外) |
收费标准 |
不收费 |
办理流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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